中国新版个税法“秒杀”CRS——对海外华侨的影响

2018年8月31日,第7次修改的新版个税法的飞速通过,并决定于2019年1月1日起飞速执行。

和大家分享的是,新版税法的修改,对海外华侨人士的(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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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标准明确。

我们先看看修改前的条款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 满一年 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来看看新版的条款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两相对比,我们能发现,新版税法对纳税居民认定规则的修改是:

1.与国际接轨,明确区分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

2.把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作为判定标准。由此前的1年调整为183天。

持有外籍护照和中国护照,在税务上,一视同仁,都要按“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算。(外籍护照不再享有特权,中国护照也不会带来税收劣势)。税收居民身份决定了个税法是否适用,是否能够对你的全球所得形势管辖权。

修改之前,纳税居民的认定标准是两个选择,“居住满一年(365天)”和“住所”。

其中“居住满一年(365天)”这个标准中,持有中国护照的,单次离境不超过30天,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算临时离境,不扣天数。

持有外国护照的,则需要居住满5年后,从第六年开始向中国就全球所得纳税。(实际上安排一个30天的出境,就可以轻松解决)

这显然是不利于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士的。

修改后,按国际惯例,把“居住满一年(365天)”修改成“183天”,取消了外籍护照的超国民待遇,封堵了漏洞,更加合乎公平性原则。

修法前,“住所”概念指的是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实际操作中基本上就是认户籍。

而新版税法修改后,统一将“户籍”调整成“护照”,在国际范围内更通用。

总结:税收居民身份认定,取决于“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持有外国护照或中国护照不再有区别。持有中国护照不等于中国税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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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CRS东风,境外账户税务风险陡增

2018年8月,已经有83个CRS成员国确认将向中国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新个税法修改前,境外金融机构对中国税收居民的身份认定标准一直都很模糊。对换了境外护照的中国人,取得居住权或者绿卡的中国公民,甚至在本国持有账户的中国护照持有人,是不是中国税收居民,都无法确定。就导致了部分国家或地区因为中国认定标准的模糊,给有保护财产隐私需求的人士提供了便利。

而修法后,纳税居民认定标准的修改,其目标是通过明确标准昭告天下,自此之后,凡是在中国居住满“183天的”,无论持有哪国护照,金融机构都应当按照新的明确标准旅行义务。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上,也因标准明确而更加便利。护照拿出来一看,183天都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自己就能判断,你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也节约了很多听你“讲故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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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避税规则

针对国籍不再区别对待一视同仁,信息交换的标准也已经明确。接下来就是“搂草打兔子”了。

个税法修法前,普遍的观点是:境外的金融账户不放在个人名下,而放在境外企业的名下。就算交换信息,也不需要在中国补税。

而修法后,新增的反避税规则就开始发威了。

新版个税法新增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简单举例: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拥有一家离岸公司,通过离岸公司持有账户。如果从该公司账户向个人账户转移资金,是可以被看做股息分配(20%个人所得税)或者借款(按市场利率支付利息,利息为20%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离岸公司名下持有汽车、游艇,个人对企业、游艇等的使用也需要支付使用费,否则,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看做个人获得股息等投资受益。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再举个例:中国税收居民持有一家离岸公司,离岸公司持有多个账户。离岸公司通常设立在“避税天堂”避税,在没有经营需要的情况下,即使离岸公司不做股息分配,适用该条将看做股息分配而在中国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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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 放弃国籍会被要求“清税”

在修法前,高净值人士存在一种看法:我选择放弃注销中国户籍,不再满足“住所”的要求,作为外籍人士,每年只要单次离境30天就可以规避信息交换。

修法后,新板个税法第十条增加了一条重要的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这个条款可以被看做中国推出的“离境税”。触发条件是注销中国户籍。所以如果高净值人士要放弃中国户籍中国护照,则会被要求在中国“清税”。按照国际惯例,在执行上通常按照处置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再次提醒的是,注销户籍后,在中国的“居住时长”满足183天的,依旧会被视为“税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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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买卖护照被判“死刑”

我之前没有专门写文章来说明我的观点,但在很多关于CRS的问题里面,我都明确的提醒过大家,买外国护照是不一定有用的。

修法前,规避CRS信息交换,主要依靠的是部分国家和地区在对本国(地区)纳税居民的认定条件上比较宽松,以及大陆对自身“税收居民身份”认定的模糊。依靠的是信息不对称来保护财产隐私,护照从来都不是重点。

而修法后,“183天”作为判定税收居民的清晰标准。不管你持有哪国护照,也不管你是哪国公民,只要在中国的“居住时长”满足条件,你就是“纳税居民身份”。

CRS主要关注的是海外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在海外银行的存款、保险公司的带现金价值的保单等。其中涉税信息主要有:

1、海外机构账户类型:存款机构、託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

2、资产信息类型:存款账户、託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券收益。

3、账户内容:账户及账户馀额、姓名以及出生日期(个人)、税收居住地(国别)、年度付至或记入该账户总额。

哪些资产不在交换范围内?

房产、珠宝首饰、字画古董、飞机游艇、海外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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